安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指南 | ||||
发布机构:安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04-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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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国市人民政府暨市政府办公室 信息公开指南 (2021年6月修订) 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安国市人民政府暨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按照《条例》规定,市政府暨市政府办公室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二)公开形式 1.安国市政府网站。 安国市政府网站(http://www.anguo.gov.cn)是安国市政府官方网站,市政府办公室在安国市政府网站设有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众可随时检索、查阅。 2.安国市人民政府文件。 主要刊载政府规章、市政府文件、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等。 3.通过安国市档案馆查阅。 安国市档案馆、政务服务中心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公众可到市档案馆、政务服务中心查阅市政府暨市政府办公室主动公开的文件。 安国市档案馆地址:安国市药华大路219号(河北安国中学图书馆三楼),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下同)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夏季时间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0312-3557566 (三)公开时限 市政府暨市政府办公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市政府暨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包括“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将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一)受理申请机构 受理机构名称:安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安国市祁州大路94号,安国市政府正楼二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夏季时间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0312-3552114 邮政编码:071200 电子邮箱:agwgzx@163.com (二)申请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表样附后)。《申请表》可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下载,也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申请表》复印有效。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居民为身份证或护照、法人(组织)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电子版和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或护照。 申请方式有: 1.通过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通过电子邮箱提出申请。电子邮箱:agwgzx@163.com 3.通过政务公开专栏网上平台申请。网址:http://47.92.248.116:85/index.do?templet=ysqgk 4.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安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 (三)申请的处理 市政务公开办在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分情况进行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三、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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