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安国市民政局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机构:安国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6-06-05

 

 

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安国市民政局政府信息,提高民政工作公开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保障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安国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分类

安国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分三类:

(一)主动公开的信息。民政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民政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民政局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三)不予公开的信息。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民政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严格依据《条例》第三章规定,民政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官方网站公开:主要通过安国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https://www.anguo.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发布,公众可随时检索、查阅。

2.现场查阅公开:安国市民政局办公室为线下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可供群众现场查阅纸质公开资料。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民政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包括“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将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一)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受理机构:安国市民政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安国市朝阳路8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夏季作息时间: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0312-3552319

邮政编码:071200

(二)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312-3552319;邮政编码:071200;

安国市民政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信息公开的相关服务业务。

(三)申请材料要求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表样附后)。《申请表》可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下载,也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申请表》复印有效。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居民为身份证或护照、法人(组织)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电子版和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或护照。

)申请提交方式

1.当面申请:申请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本局办公室现场填写、提交申请表,现场办理申请业务。

2.信函申请: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邮寄至本局办公室,信封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本局签收时间为受理时间。

)申请处理流程

1、审查。安国市民政局在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和申请的内容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或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民政局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民政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民政局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民政局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2、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民政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民政局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答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分情况进行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民政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4、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安国市民政局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5、民政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行政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答复期限内。

6、民政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民政局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民政局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六)收费标准

民政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民政局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21号)规定收取。

四、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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