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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740171614/2025-03474主题分类:电子政务发布机构:安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25-07-17文  号: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安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国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国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安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5-07-17

  

 《安国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安政规〔2025〕2号

 

 

安国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国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

《安国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安国市人民政府

                                2025年7月8日 

 

安国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有效发挥级储备粮在调控中的作用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河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保定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级储备粮,是指安国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级储备粮的调用权归安国市人民政府。未经安国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级储备粮。

第五条 安国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拟订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安国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对级储备粮的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负责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并依照国家、省保定市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六条 安国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制定级储备粮的财务管理办法,并负责对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国市支行以下简称农业发展银行安国市支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级储备粮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级储备粮。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安国市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举报。安国市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储备粮的计划

第十一条 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安国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安国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经安国市发展改革部门、安国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安国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安国市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安国市支行共同下达承担级储备粮储存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

第十二条 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由安国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级储备粮的品质和储存年限以及粮食市场形势的分析提出建议,与安国市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安国市支行协商一致后共同下达

第十三条 安国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和轮换计划,具体组织实施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和轮换并及时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和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抄送安国市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安国市支行

 

第三章 级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 级储备粮的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同一库区完好粮食仓储设施仓容1万吨以上;

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级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级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质量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并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第十 承储企业的确定,由安国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安国市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安国市支行等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承储企业条件和有关法律及规定,实行公开招标。

安国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储备粮的国家标准、 技术规范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须保证入库的级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 保管、专账记载,保证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得将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级储备粮的数量;不得在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级储备粮陈化、霉变。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级储备粮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安国市发展改革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中心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承储企业被依法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对级储备粮管理不善的,安国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安国市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安国市支行共同下达调整计划,将其储存的级储备粮交给其他承储企业储存。

第二十五条 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实行包干,贷款利息按银行规定实行据实补贴,经安国市财政部门核定后,通过农业发展银行安国市支行补贴专户直接拨付到承储企业。                      

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标准,参照中央、省级储备粮管理费用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级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县级储备粮贷款必须与入库成本保持一致,并实行专户管理购贷销还、专款专用、全程监管。

承储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安国市支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农业发展银行安国市支行的信贷监管。

第二十七条 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一经确定,承储企业应当遵照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级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二十八条 级储备粮的损失、损耗应当及时处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安国市财政部门会同安国市发展改革部门,并征求农业发展银行安国市支行的意见后制定。

第二十九条 安国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及时抄送安国市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安国市支行

 

第四章 级储备粮的轮换

第三十条 级储备粮轮换,以储存年限为参考标准,实行计划轮换制度。由安国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轮换计划,与安国市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安国市支行协商一致后共同下达,由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遇有特殊情况可以提前轮换

第三十一条 级储备粮在轮换前后应当经过检测。级储 备粮的品质检测,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以具有相应资质的粮食质检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为依据。安国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对购销、轮换的级储备粮进行检测,对库存的级储备粮进行抽查检测。

第三十二条 级储备粮的储存年限按收获年份计算在正常储存条件下,储存年限一般为小麦5年。

轮入的粮食必须是当年收获的,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中等以上质量标准。

第三十三条 级储备粮轮换可以按照先购后销、边购边销 和先销后购的方式轮换。各批次的具体轮换方式,由安国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通报农业发展银行安国市支行。

第三十四条 级储备粮轮换形成暂时空库的,空库时间 可按轮换批次滚动计算不得超过4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空库时间的,须报安国市发展改革部门安国市财政部门共同批准                                                                        

第三十五条 级储备粮轮换原则上不作库存成本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轮入粮食库存成本的,须报安国市财政部门会同安国市发展改革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安国市支行研究确定。

第三十六条 级储备粮的轮换费用包括出入库费用、损失损耗、价差风险实行定额包干,由安国市财政部门根据级储备粮轮换计划核定后,通过农业发展银行安国市支行补贴专户,直接拨付到承储企业。

级储备粮的轮换费用,参照中央、省储备粮轮换费用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的价差收入应当及时上缴安国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在农业发展银行安国市支行设立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以盈补亏。

在规定的空库时间内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照常拨付级储备粮超过规定的空库时间包括经批准延长的时间不能入库的,对空库部分停止拨付贷款利息和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五章 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三十八条 安国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完善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适时向安国市人民政府提出动用级储备粮的建议。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级储备粮:

全市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

常波动的;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级储

备粮;

安国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三十九 级储备粮的动用,由安国市发展改革部门、安国市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安国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抄送农业发展银行安国市支行。在紧急情况下,安国市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动用方案应当包括粮食的品种、数量、价格、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四十条 安国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级储备粮动用方案和下达的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由安国市发展改革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安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级储备粮动用的实施,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四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安国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级储备粮动用方案和下达的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四十 安国市人民政府决定动用级储备粮发生的损失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和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安国市财政部门负责弥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 安国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安国市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粮食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进入承储企业检查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

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调阅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四十 安国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安国市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级储备粮在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者处理;发现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取消其承储任务。

第四十 安国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安国市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十 审计机关按照规定的职责,依法对级储备粮 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第四十 承储企业及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安国市发展改革部门安国市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干涉或者阻挠

第四十 安国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级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对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对危及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安国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情况通报安国市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安国市支行

 农业发展银行安国市支行应当按照粮食收购资金封闭管理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五十 本办法自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安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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